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審批、核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工程建設項目申報材料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委負責審批、核準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由項目建設單位(招標人)參考已完工的同一時期同類項目所支付費用;根據項目規模,測算擬投入人員數量,參考相關部門發布的人均收入,疊加管理費及合理利潤的方式確定。項目建設單位(招標人)須在提交《招標基本情況表》(附件1)中予以明確,簡要說明估算方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招標事項審批、核準內容包括:
(一)招標范圍,包括全部招標或部分招標;
(二)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不招標;
(三)招標組織形式,包括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
第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第六條 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因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過大的;
(五)國有資金不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七條 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不宜進行招標的;
(二)搶險救災,不宜進行招標的;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不宜進行招標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五)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六)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承包商、供應商或者服務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八條 招標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自行招標: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擁有3名以上取得相關職業資格的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招投標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三條規定的項目,在項目審批、核準時應一并審批、核準招標事項。項目建設單位(招標人)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項目申請報告中應附招標內容及《招標基本情況表》(附件1)。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招標人)報送的招標事項及《招標基本情況表》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全部或者部分招標);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托招標或者自行招標);擬自行招標的,還應對采用自行招標的理由作出說明并附以下書面材料:1.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2.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3.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4.擬使用的專家庫情況;5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績的證明材料;6其他材料。項目建設單位(招標人)不按本辦法規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標核準手續的或者報送的書面材料有遺漏的,承辦項目審批、核準事項的科室應要求其補正;不及時補正的,視同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項目建設單位(招標人)履行核準手續中有弄虛作假情況的,視同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
(三)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擬采用邀請招標的,還應對采用邀請招標的理由作出說明并附相關書面材料。
項目擬不招標的,應說明不招標原因并附相關書面材料。
第十一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應當出具國家安全機關、保密機關的認定意見。
搶險救災項目,應當出具搶險救災指揮機構或相應層級人民政府的認定意見。
第十二條 國有資金不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應當出具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股權證明及資金來源證明等。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權項目應當出具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招標公告、中標通知書、建筑類企業資質證書、與項目所在地政府的投資合作協議等。
第十四條 承辦項目審批、核準事項的科室在對項目建設單位(招標人)提交的項目申請材料進行預審時,應聯系政策法規與行政審批科對招標事項進行審核,經政策法規與行政審批科確認報送內容符合相關規定后正式受理。
第十五條 投資項目正式受理后,承辦科室按程序開展審查,招標事項不再重復審核。項目批復按程序送審時,經審核的招標內容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項目申請報告的必要內容一并報審。
第十六條 經按程序審查通過的項目,承辦科室制發批復文件時,先行聯系政策法規與行政審批科加附《審批部門核準意見》(附件2),按程序送簽前送政策法規與行政審批科會簽。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我委同意,可在項目審批、核準前先行開展招標活動。相關申請經項目審批、核準科室確認后送政策法規與行政審批科按程序辦理。
(一)項目主管部門或上級人民政府有進度要求的;
(二)項目建設確有需要的。
先行開展招標活動情況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時應予說明,并由項目建設單位(招標人)書面承諾先行開展招標活動產生的風險自行承擔。
第十八條 已完成審批、核準項目需要變更招標事項的,應向我委申請變更招標事項審批、核準。申請內容應包括項目概況、申請理由和變更后的招標內容等。相關申請送政策法規與行政審批科按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已完成審批、核準項目因項目法人、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變更需同時變更招標事項的,項目審批、核準科室應在按程序出具同意變更文書時,送政策法規與行政審批科會簽審核,招標事項變更內容不再單獨出具同意變更文書。
第二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建設項目,資金提供方對建設項目報送招標內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審批、核準科室應將審核、批準文書抄送項目行業部門,并按規定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一次招標事項審批核準手續僅適用于一個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招標基本情況表
2.審批部門核準意見
附件1
招標基本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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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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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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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組織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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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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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用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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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合同估算金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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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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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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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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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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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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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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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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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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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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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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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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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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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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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說明:
建設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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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設單位擬將同一項目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合并招標的,可對本表進行相應調整。
2.建設單位自愿將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進行招標的,應作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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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審批部門核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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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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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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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組織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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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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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用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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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合同估算金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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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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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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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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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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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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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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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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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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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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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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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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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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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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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部門核準意見說明:
審批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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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招標基本情況表》對本表進行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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