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
向
上
爭
取
工
作
指
南
資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6月
說 明
為提高我市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策劃精準性、前期成熟度、爭資成功率,市發展改革委全面匯總梳理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三農”和水利、社會事業、生態環保等22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支持投向,明確了申報條件、流程及資料要件,供各級各部門在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策劃、儲備、申報工作中參考使用。
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對照本指南明確的各項條件,對擬爭資項目進行綜合評估,查漏補缺、提升質量,推動202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資金爭取取得新突破。
市發展改革委將為各級各部門爭資工作提供全方位服務,并按照資陽市爭取國省項目資金考核實施細則逗硬考核。
本指南原則上每年更新一次。
市發展改革委服務專班
投資科 26110695
基礎產業科 26110716
地區科 26111632
農經科 26110715
環資科 26631996
社事科 26110720
能源科 26652325
城鎮化科 26110725
經外科 26115753
產業科 26110713
目 錄
一、棚戶區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城鎮老舊小區
配套基礎設施建設……………………………1
二、保障性租賃住房………………………………9
三、農業領域………………………………………13
四、水利項目………………………………………16
五、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倉儲設施建設……………18
六、其他“三農”建設……………………………21
七、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23
八、災后恢復重建和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建設……26
九、排水設施建設…………………………………29
十、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33
十一、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專項……………………35
十二、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建設(長江經濟帶綠色發
展方向)……………………………………36
十三、中西部重點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平臺建設40
十四、西部大開發重點項目前期工作…………42
十五、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44
十六、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47
十七、社會服務設施兜底線工程…………………50
十八、全民健身設施補短板工程…………………55
二九、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58
二十、污染治理和節能減碳………………………62
二十一、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68
二十二、引導社會資本盤活存量資產示范………73
一、棚戶區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城鎮老舊小區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一)文件依據
《中央預算內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規〔2019〕1035號)、《四川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細則》(川發改投資〔2020〕97號)。
(二)支持范圍
包括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小區(含貨幣化集中安置片區)和新籌集集中片區公租房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城市、縣城(城關鎮)老舊小區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開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貨幣化集中安置片區是指通過政府組織,已簽約或者已入住安置50戶及以上棚改的小區)。
支持內容:小區內的道路、供排水、供電、供氣、供暖、綠化、照明、圍墻、垃圾收儲、物業服務、安防等基礎設施。與小區直接相關的托兒所、幼兒園、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等養老扶幼、無障礙、便民等公共服務設施。與小區直接相關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排水、供氣、供熱、停車庫(場)等城鎮基礎設施項目。按照老舊小區改造工作最新要求,應加強與養老、教育等行業規劃有效銜接,需補齊群眾關心的“一老一小”等問題短板,進一步完善養老撫幼、無障礙等設施;同時,應將老舊小區直接相關的排水防澇設施納入建設。原則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網、綜合管廊、城市廣場、城市公園、市政景觀等與小區不直接相關的城鎮基礎設施項目;不得用于電梯安裝、美化亮化、立面改造、房屋維修等小區房屋主體的維護、建設。
(三)安排原則
重點支持實施和監管責任主體落實到位,地方配套資金充足、計劃執行進度快、工程管理質量高、資金使用安全等各方面均有保障的項目。優先支持因配套基礎設施短板影響保障房交付和分配使用的項目、保障房主體已竣工或當年竣工的項目。不支持土地征遷未完成、地方資金未落實、建設內容和規模未確定的項目。
(四)申報條件
1.棚戶區改造項目必須符合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規劃、且已納入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任務,擬通過改建(擴建、翻建)實施改造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得申報。
2.城市、縣城(城關鎮)老舊小區改造必須符合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規劃、已納入我省老舊小區改造計劃。擬征收或者擬以棚戶區改造拆除新建(含改建、擴建、翻建)方式實施改造的、以及居民自建住房為主的區域或城中村等,不屬于老舊小區改造范疇,不得上報申請老舊小區中央預算內投資。
3.相關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必須列入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庫。配套基礎設施項目必須列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編制三年滾動計劃,能夠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明確對應,改造戶數等任務指標與住房城鄉建設系統的項目庫保持一致。未納入項目庫、任務指標不一致或者無法核對的,不予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4.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規定,相關文件齊備有效。在建項目要完備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備案)、初步設計、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節能審查、環評、財評、施工許可等基本建設審批手續,項目實施順利。擬建項目要完備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備案)、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等審批手續,建設條件基本具備,配套基礎設施項目當年內能夠開工建設。擬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必須實行審批制。對企業投資項目僅采取投資補助方式支持的,仍為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或備案制。
5.按照四川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規定和流程,除涉密項目外,項目單位一律通過在線審批平臺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同級相關部門一律通過在線審批平臺受理、辦理。配套基礎設施一般應作為獨立項目單獨審批,確需與主體工程合并為一個項目整體審批的,必須在相關批復文件中明確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內容和投資,不得包含無關建設內容,并合理確定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內容和投資規模,避免規模過大無法實施的現象發生。
6.符合項目所在市、縣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嚴控政府債務風險預警、隱性債務風險等級紅色等債務高風險地區政府建設投資規模,財政重整地區不得新上政府投資項目。地方建設資金不落實的項目不得申報。
7.項目單位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8.以前年度已安排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未足額安排的,可再次申報,累計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不超過安排上限。
(五)申報材料
1.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申報的配套基礎設施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名稱、代碼、建設地點、明確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申報總投資(批復總投資含安置房主體、征地拆遷費用的,需扣除)、建安投資、本次申報以及已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金額、地方資金來源、前期工作情況、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配套基礎設施項目對應保障性安居工程名稱、實施情況,納入全省目標任務年度及任務數、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方式和數量,對應多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須逐一列明;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方式;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申請中央預算內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2.績效目標表。分總體目標和績效指標兩個部分。各地方要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目標管理的相關要求和表格,合理確定并填寫與申報投資規模相匹配的績效目標,與申報文件同時報送。
3.綜合信用承諾書。主要包括:項目單位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同一項目未重復申請不同類別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承諾)開工日期;建設用地、地方資金落實;提供的資料、內容、數據真實。
4.相關印證材料。主要包括:項目審批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財政評審報告、施工許可證、中標通知書(僅在建項目提供);配套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對應保障性安居工程地理位置圖;地方資金來源證明,涉及地方財政資金的,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區)政府或財政部門出具地方隱性債務審核結論;市、縣(區)政府或住建部門明確項目納入全省目標任務年度及任務數書面證明;項目單位信用查詢報告等。
(六)審核申報
1.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對本級項目單位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配套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聯合審查。原則上應到項目現場進行實地核查,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進行評審。
2.發展改革部門主要從項目前期工作、建設條件、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并編入三年滾動計劃、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條件落實、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方式、申報投資是否符合補助標準、是否重復申報、項目單位信用等方面進行審核。
3.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主要從配套基礎設施項目是否對應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以及納入全省年度目標任務、納入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項目庫、項目任務數和棚戶區改造安置方式等方面進行審核。
4.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對縣(區)申報項目進行復核,確定項目是否符合申報要求,并對審核結果負責。形成申報計劃,填報績效目標,按照輕重緩急將市、縣(區)所有符合條件的項目排序后以正式文件分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同步提交相關印證材料,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內推送項目。
(七)下達方式
實行分級管理,國家將投資計劃切塊下達到各省(區、市);省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廳,將投資計劃分解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下達到市(州)及擴權縣;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將區上的投資計劃轉下達區發改和住建部門。
(八)補助標準
安排的中央預算內資金最高不超過核定的項目建安投資。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結合實際采取不同的投資補助標準,對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任務特別重的項目,戶均安排資金上限可適當放寬,但一般不超過10萬元。
二、保障性租賃住房
(一)文件依據
《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規〔2021〕696號)。
(二)支持范圍
支持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具體條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1.納入城市年度建設計劃等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包括: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利用存量閑置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形式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2.相關配套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小區內的道路、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暖、綠化、照明、圍墻、垃圾收儲等基礎設施,小區的養老托育、無障礙、停車、便民等公共服務設施,與小區相關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供熱、停車庫(場)等城鎮基礎設施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網、綜合管廊、廣場、城市公園等與小區不相關的城鎮基礎設施項目。
3.投入企業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于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三)支持標準
各省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主要依據以下因素確定:
1.各省前兩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劃;
2.各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儲備情況;
3.各省上一年投資計劃執行、監督檢查和審計情況;
4.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四)審核重點
審核重點包括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專項支持范圍、是否重復申報,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報投資是否符合支持標準,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計劃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是否成熟、具備開工條件,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是否完備,地方建設資金是否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填報是否規范,項目是否屬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劃等。
(五)項目申報
各省報送年度投資計劃請示文件時,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本專項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實施方案,主要包括上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建設情況,本年度建設計劃規模、預計完成目標和中央預算內投資需求;
2.本專項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目標;
3.審核通過的儲備項目情況;
4.各省對儲備項目的審核意見以及政府投資項目是否造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審核結論。
三、農業領域
(一)文件依據
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2022—2025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農業建設項目儲備工作的通知》。
(二)支持范圍
2022—2025年農業領域可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項目共8大領域和方向,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現代種業提升工程項目、動植物保護能力提升工程建設項目、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整縣推進項目、重點流域農業面源污染綜合治理項目、長江生物多樣性保護工程項目、農業科技創新能力條件建設項目、數字農業農村建設項目。
(三)申報原則
優先儲備2022年項目,中央預算內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所有縣(市、區)均可儲備,每個縣儲備任務原則上不少于1萬畝,每個市(州)原則上不超過5萬畝。畝均財政投資3000元,其中:中省投資和市縣投資各占50%。重點流域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分兩年安排,中央補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補助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整縣推進項目中央投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每個縣不超過3000萬元。其余6個專項以相關規劃為依據,優先支持項目庫中已儲備的項目,未儲備的項目按照申報指南要求新增儲備項目。
(四)申報要求
1.所有儲備項目,必須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取得項目代碼。
2.符合規劃要求縣建設條件成熟、前期工作到位,項目可報告、初步設計、實施方案應達到相應的深度規定要求。
3.所有項目需推送至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平臺項目省級儲備庫,并在平臺完成項目立項批復。項目可研報告或實施方案、批復文件應同步上傳平臺。
(五)審核重點
審核重點包括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專項支持范圍、是否重復申報,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報投資是否符合支持標準,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計劃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是否成熟、具備開工條件,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是否完備,地方建設資金是否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填報是否規范,是否按要求規范入庫等。
四、水利項目
(一)文件依據
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2022年水利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編制工作的通知》。
(二)支持范圍
一是重大農業節水供水工程,包括新建大型灌區以及已建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二是重大水資源配置工程,包括跨流域、跨區域的重大引調水工程,大型水庫等重點水源工程;重大骨干防洪減災工程,包括流域骨干防洪水庫;三是重大水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四是中小型河流治理和重點區域排澇、大中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中型水庫、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水文基礎設施。
(三)申報要求
續建項目要完成當年績效目標,配套資金到位、計劃執行情況良好,并準確核實剩余工程量和投資;新建項目要嚴格履行建設程序,落實生態環保措施,完善相關前期工作并錄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四)審核重點
審核重點包括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專項支持范圍、是否重復申報,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報投資是否符合支持標準,項目是否完成審批程序,計劃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是否成熟、具備開工條件,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是否完備,地方建設資金是否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填報是否規范,是否按要求規范入庫等。
五、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倉儲設施建設
(一)文件依據
《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倉儲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經貿規〔2021〕568號)。
(二)支持范圍
1.中央儲備糧食倉儲物流設施項目。
2.中央儲備棉花、食糖直屬庫倉儲設施項目。
3.與地方政府糧食儲備配套的糧食倉儲物流設施項目,政策性糧食收購有倉容缺口區域的糧食倉儲設施項目,以及位于糧食物流重點線路、節點上的糧食倉儲物流項目。
4.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需國家支持的其他重要農產品倉儲物流設施項目。
(三)補助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核算的相關設施投資測算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方案。
中央儲備直屬糧食倉儲物流項目、棉花和食糖倉儲項目補助比例不高于核算后相關設施投資的50%,其他中央企業和地方項目補助比例不高于30%。
西藏自治區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肅省涉藏州縣(以下簡稱“四省涉藏州縣”)糧食倉儲設施項目給予全額補助。西藏自治區及四省涉藏州縣的其他項目以及新疆地區的項目補助比例不高于50%。
中央儲備直屬糧食倉儲物流項目、棉花和食糖倉儲項目,單個項目補助資金不超過2.5億元;其他項目,單個項目補助資金不超過1億元,且均為一次性安排。
(四)項目申報
擬申報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和地方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布局建設相關要求;
2.已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錄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3.依法獲得審批(核準、備案)和相關前期手續,項目建設自籌資金已落實;
4.擬新建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后即可按期開工建設;已開工建設但申報時實際完成投資比例未超過 70%;
5.未獲得過其他中央財政性資金支持;
6.項目單位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4.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投資計劃下達方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切塊方式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分省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和績效目標。
六、其他“三農”建設
(一)文件依據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以工代賑項目儲備工作的通知》。
(二)支持范圍
主要建設內容以基本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鄉村道路建設、小流域治理、片區綜合開發、村容村貌整治、特色產業發展、鄉村旅游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區配套產業基礎設施建設等示范效果和帶動作用強的公益性、產業性項目。
(三)資金構成
由中央預算內以工代賑資金、省預算內以工代賑資金、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工代賑任務)、省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工代賑任務)4個單項構成。單個項目補助資金規模100—500萬元。
(四)申報要求
擬申報項目從儲備項目庫中提取,編制實施方案達到初步設計深度、項目立項批復、前置要件辦理齊全,以及落實以工代賑方式涉及的組織群眾務工(含特殊群眾)、發放勞務報酬、群眾技能培訓、折股量化分紅、促進群眾就業、公益崗位設置、壯大集體經濟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相關工作。
(五)安排方式
資金分配堅持“資金跟著項目走、項目帶著就業走”的原則,繼續采用項目遴選辦法,由省發改委依據各單項資金總額確定項目總數,再分配各市(州)推薦名額,在市(州)推薦的基礎上,通過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組織項目行業技術、以工代賑績效管理專家組成評分專家組,以遴選工作會形式現場評分,遴選方式采取PPT演示、項目縣分管縣領導匯報、專家對實施方案以及日常管理工作情況評分,按得分高低排序確定項目縣。
七、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
(一)文件依據
《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經貿規〔2021〕817號)。
(二)支持范圍
1.物流基礎設施補短板項目。重點支持已納入年度建設名單的國家物流樞紐、國家骨干冷鏈物流基地內的公共性、基礎性設施補短板項目,包括多式聯運轉運設施項目,高標準公共倉儲設施新建、改擴建及智能化改造項目,保稅倉儲設施項目,公共物流信息平臺和信息化提升項目等。
2.冷鏈物流設施項目。重點支持服務于肉類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鏈物流設施項目(不含屠宰加工線等生產設施),公共冷庫新建、改擴建、智能化改造及相關配套設施項目。
3.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礎設施項目。
(三)補助標準
擬申報項目應按照相關規定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取得土地、規劃、環評等前期手續。申報時項目實際完成投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70%。
項目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支持:
1.未依法獲得審批(核準、備案)和相關前期手續;
2.已獲得其他中央財政性資金支持;
3.項目單位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單個項目支持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核定投資的30%,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中央預算內投資均為一次性安排,其他專項已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本專項不再重復安排。
(四)項目申報
申報單位應在本專項當年投資計劃申報時限內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報材料。其中,中央管理企業需報送項目申報請示文件和每個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地方項目需報送項目申報請示文件和每個項目的單行材料。
(五)投資計劃下達方式
中央管理企業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為投資補助。相關省級發展改革委在下達投資分解計劃時,應按照《政府投資條例》《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等要求明確具體安排方式,可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投資補助。
八、災后恢復重建和綜合防災減災
能力建設
(一)文件依據
《災后恢復重建和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投資規〔2021〕675號)。
(二)支持范圍
本專項災后恢復重建方向的專項投資,主要用于遭受地震、臺風、暴雨洪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災害受災地區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本專項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方向的專項投資,主要用于支持多災易災地區的地市級和縣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支持多災易災地區提升災害風險防范能力、減災和應急救災保障能力方面的項目建設。
(三)補助標準
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方向的投資支持標準按以下掌握:
1.西藏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疆自治區南疆四地州支持比例按項目總投資的100%執行;
2.四川、云南、甘肅、青海四省涉藏州縣,新疆自治區其他地區支持比例不超過90%;
3.西部其他地區、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東部地區支持比例分別不超過70%、70%、50%、30%。
4.項目投資支持基數不含征地費等。
(四)項目申報
申請災后恢復重建方向的專項資金,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打捆切塊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17〕1897號)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切塊項目投資計劃申請文件。
申請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方向的專項資金,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國家支持范圍內選取前期工作滿足條件的項目,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及年度投資計劃申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內容、總投資、年度投資計劃需求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績效目標、是否會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項目單位和責任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等;
2.項目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
3.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資金申請報告及年度投資計劃申請應附具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等相關審核文件。項目單位應對所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五)投資計劃下達方式
災后恢復重建方向的年度投資計劃采用切塊方式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投資計劃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
九、排水設施建設
(一)文件依據
《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規〔2021〕698號)。
(二)支持范圍
“十四五”支持城市,不再支持縣城。支持內容:
1.排水管網建設與改造。加大排水管網建設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網空白區。改造易造成積水內澇問題和混錯接的雨污水管網。改造易澇積水點周邊雨水口,增設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結合建設雨水調蓄設施。
2.泵站建設與改造。對于外水頂托導致自排不暢和抽排能力達不到標準的地區,改造或增設泵站,提高機排能力。根據應急預案,按需配備移動泵車等快速解決內澇的專用防汛設施設備。
3.排澇通道建設。合理開展河道、湖塘、排洪溝、道路邊溝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澇能力,確保與城市管網系統排水能力相匹配。因地制宜恢復因歷史原因封蓋、填埋的天然排水溝、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綠地、植草溝等構建雨洪行泄通道。
4.智慧平臺建設。完善城市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在排水設施關鍵節點、易澇積水點布設必要的智能化終端感知設備,加強數據實時采集與傳輸,滿足日常管理、運行調度、災情預判、預警預報、防汛調度、應急搶險等功能需要。
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種項目類型,縣城重點安排第一種項目類型。
(三)補助標準
對單個項目的支持比例原則上按東部、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分別不高于項目總投資(不包括征地拆遷費用)的30%、45%、60%、60%控制。
(四)項目申報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加強投資項目儲備的有關要求,根據本專項支持范圍,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做好項目日常儲備工作。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1.上年度本專項執行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本年度項目建設規模和預計完成目標。
2.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的年度中央投資計劃申請。
3.從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導出的投資計劃申報表。
4.與申報投資規模相匹配的績效目標表。
5.審核重點。審核重點包括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專項支持范圍、是否重復申報,項目單位是否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報投資是否符合支持標準,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計劃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是否成熟及年內是否能夠開工,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是否完備,項目是否明確了除擬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之外的其他資金,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填報是否規范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充分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對申請專項投資的項目開展審核。
(五)投資計劃下達方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切塊下達各省(市);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資金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
十、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
(一)支持方向。先進制造業方面,包括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成果應用及自主關鍵技術能力提升、高端新材料、制造業智能化、制造業綠色化、重要物資保障能力建設5個領域;現代服務業方面,包括廢舊家電回收處理體系建設、制造服務業發展、先進制造業與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3個領域。
(二)支持方式。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2億元,中央預算內投資按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15%安排專項資金。其中,鐵礦石等戰略性礦產資源綠色化、智能化開發和綜合利用項目資金安排比例為10%;廢舊家電回收處理體系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5000萬元,資金安排比例為20%。
(三)申報要求。本年度已經申報過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的項目、近三年國務院大督查及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等檢查中被點名批評的企業、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等不得申報。
(四)申報資料。申報文件須加蓋公章,包以下三方面內容,否則不予參加評審。一是每個項目都要明確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二是申報企業要寫明在近三年獲得過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情況及相關項目實施情況,沒有獲得過支持的也要予以明確。三是申報企業應在申 報材料中提交真實性承諾。
十一、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專項
(一)支持方向。包括5G規模化應用標桿網絡建設和裝備迭代工程、5G低能耗技術和標準示范工程、5G融合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基于IPv6的5G組網能力提升和應用示范工程4個領域。對每個領域提出詳細的指標要求,例如:5G融合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每個省要以城市為單位,圍繞智慧醫療、智慧交通、智慧園區等選擇一個方向開展5G業務部署,行業終端數量不少于2萬個。
(二)支持方式。單個項目總投資不低于1億元,工程按1.5億元、1億元、0.5億元三檔安排補助資金,補助資金占核定后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超過50%。
(三)申報要求。此前已獲得國家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四)申報資料。編寫完成項目申報文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項目基本情況表(一式五份)。
十二、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建設
(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方向)
(一)文件依據
《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建設(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方向)》(發改基礎規〔2021〕505號)。
(二)支持范圍
1.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項目。對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明確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清單中整改成效明顯的地方予以支持,用于問題整改直接相關的投資項目;
2.長江生態環境污染治理“4 1”工程項目。具體包括:尾礦庫治理項目。支持納入嘉陵江上游尾礦庫治理實施方案的四川省、陜西省、甘肅省嘉陵江上游尾礦庫治理項目;支持其他區域的尾礦庫安全環境防控和生態修復項目;船舶污染治理項目。支持船舶岸電系統受電設施改造項目;
3.濕地保護和修復項目。支持保障和提升濕地功能的生態環境保護修復項目;
4.協同推進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工程。具體包括:生態環境系統整治項目。以赤水河流域、三峽地區為重點,支持沿江省市生態環境系統治理修復項目及其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支撐配套項目;綠色發展試點示范項目。以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示范和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地區為重點,支持具有較強示范效應的綠色發展項目和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支撐配套項目;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包括原綠色交通方向明確支持并已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
(三)補助標準
1.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項目、尾礦庫治理項目、濕地保護和修復項目、生態環境系統整治項目、綠色發展試點示范項目對中、西部地區分別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45%、60%予以支持。原則上單個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規模不超過1億元,單個尾礦庫治理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規模不超過1億元,單個濕地保護和修復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規模不超過1億元,單個生態環境系統整治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規模不超過2億元,單個綠色發展試點示范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規模不超過1億元;
2.船舶岸電系統受電設施改造項目均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60%予以支持;
3.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政策的革命老區等特殊地區的建設項目,支持標準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四)項目申報
申請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本專項規定的資金支持方向和申請程序;
2.未獲得我委其他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以及其他中央資金支持;
3.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在線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審批、核準、備案;
4.已落實建設資金和項目用地、具備開工建設條件、能夠形成當年投資工作量;
5.具備有效監管措施保障。
(五)投資計劃下達方式
對于直接下達投資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提出資金申請報告,按程序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對于切塊下達投資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匯總后確定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投資需求,并根據項目性質提出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十三、中西部重點地區承接產業
轉移平臺建設
(一)文件依據
《中西部和東北重點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平臺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地區規〔2020〕382號)。
(二)支持范圍
1.中西部地區國家級新區范圍內的重點園區。
2.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設立的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范圍內的重點園區。
(三)支持方向
1.園區基礎設施項目,主要包括園區內道路、橋梁、供熱、供氣、供排水、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項目。
2.公共服務平臺項目,主要包括園區產業配套的產業孵化基地、檢驗檢測中心等服務產業發展的支撐平臺項目。
(四)補助標準
西部地區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45%予以支持,補助資金控制在1億元左右。
(五)項目申報
申請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專項的支持方向和相關要求。
2.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確保在申報資金當年度開工。
3.已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庫,并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4.未申請、使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或其他中央資金(前期費除外)。
5.項目(法人)單位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6.項目建設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不會造成地方政府隱形債務。
7.符合法律法規等要求的其他條件。
十四、西部大開發重點項目前期工作
(一)文件依據
《西部大開發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發改地區規〔2020〕1133號)。
(二)支持領域
對西部地區發展有全局性重要影響力的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社會民生、生態環境等領域重大項目,主要包括:1.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西部大開發重大政策文件提出要開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項目;2.西部大開發有關規劃和方案提出要開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項目;3.西部地區推進國家戰略相關重大項目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合作重大項目。
(三)資金安排范圍
項目前期工作是指西部大開發重點項目的規劃研究、必要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主要包括:1.項目規劃研究和工程實施方案研究;2.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3.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四)補助標準
原則上按照不超過項目前期工作總費用的60%予以支持。
(五)項目申報
申請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專項的支持方向和相關要求。
2.已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庫,并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3.未申請、使用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或其他部門支持開展前期工作。
4.項目(法人)單位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5.項目建設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不會造成地方政府隱形債務。
6.符合法律法規等要求的其他條件。
十五、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一)文件依據
《“十四五”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發改社會規〔2021〕893號)。
(二)支持范圍
1.公共衛生防控救治能力提升工程。補齊市、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配置缺口。
2.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地區縣級醫院提標擴能,改善發熱門診、急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等業務用房條件,完善醫療、信息化、醫用車輛等設備配置和停車、醫療廢棄物和污水處理等后勤保障設施,提升醫院診療環境。
3.重點人群健康服務補短板工程。支持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強化產前篩查診斷和出生缺陷防治、危重孕產婦、兒童和新生兒救治能力,全面改善病(產)房、新生兒室等診療環境和設施設備條件,升級改造停車場等院內保障設施,提升婦幼健康服務品質。
(三)補助標準
中央預算內投資原則上按照不超過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的80%的比例進行支持。其中,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單個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額度最高分別不超過5000萬元和1000萬元,縣級醫院單個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地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單個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四)項目申報
各地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專項建設規劃總體要求,結合實際需求,根據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合理確定項目儲備庫,并及時將項目儲備庫中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五)投資計劃下達方式
中央投資計劃下達后,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投資計劃轉發或分解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對于國家已經明確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須在收文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國家切塊交由地方具體安排的投資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收文后20個工作日內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并下達投資計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并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中分解備案。對切塊打捆項目,各地要按照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項目,避免項目分散加重地方籌資壓力。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計劃分解和安排的合規性負責。
十六、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
(一)文件依據
《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實施方案》(發改社會規〔2021〕581號)。
(二)支持范圍
1.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主要支持保護管理設施和環境整治、展示利用設施、配套服務設施等建設。
2.國家公園(含體制試點)。主要支持保護管理設施、配套基礎設施、科普宣教設施等建設。
3.重點國家級自然遺產地。主要支持保護管理設施、生態服務設施等建設。
4.重大旅游基礎設施建設。主要支持智慧管理設施、游客服務設施、旅游交通設施、旅游停車場等建設。
(三)補助標準
中央預算內投資原則上按照不超過核定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的80%予以支持。其中,全國重點文保單位單個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600萬元;國家公園(含體制試點)保護管理設施單個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600萬元,科普宣教設施單個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600萬元,配套基礎設施單個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800萬元;重點國家級自然遺產地單個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200萬元;重大旅游基礎設施單個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3200萬元。
(四)項目申報
各地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專項建設規劃總體要求,結合實際需求,根據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合理確定項目儲備庫,并及時將項目儲備庫中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衛生項目支持達到開工條件項目。
(五)投資計劃下達方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結合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分年度下達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年度投資計劃下達至具體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各地入庫項目總體建設任務占比,結合各地當年申報項目情況,劃分擬安排各地的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額度。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獎勵督促的相關規定,可根據相關項目執行情況適當調節各地額度。
十七、社會服務設施兜底線工程
(一)文件依據
《“十四五”時期社會服務設施兜底線工程實施方案》(發改社會規〔2021〕560號)。
(二)支持范圍
1.社會福利服務設施。支持市級兒童福利設施、未成年人保護設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和市縣級殯葬服務設施及市級精神衛生福利設施建設。
2.退役軍人服務設施。支持黨中央、國務院或退役軍人事務部批準建設的烈士紀念設施,支持退役軍人事務部確認建設的地市級及以上烈士紀念設施。支持安葬需求大、退役軍人數量多的地市級及以上的行政區域建設軍人公墓。支持集中供養需求較大、交通較為便利、醫療康復條件相對薄弱的地級市建設區域性優撫醫院(榮軍醫院、康復醫院、精神病醫院),配置醫療設備。支持優撫對象數量較多的地市級及以上的行政區域建設光榮院(榮譽軍人休養院),配置基本康復輔助器具(設備包),優先支持具備醫養結合功能和長期照護能力的光榮院。
3.殘疾人服務設施。支持建設市級區域性殘疾人康復設施。支持建設市級區域性殘疾人托養設施。
(三)補助標準
中央預算內投資對項目原則上按照不超過平均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或床位平均建設投資(簡稱“平均投資”)的80%的比例進行支持。對兒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護中心、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精神衛生福利設施、光榮院的改擴建項目,支持額度按照支持標準的50%申請。
在上述原則基礎上,各項目分別設置了單個項目支持標準。
1.社會福利服務設施。
(1)兒童福利院。建設床位控制在100—450張之間,床均面積控制在35—43平方米之間,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于12萬元測算。
(2)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建設床位控制在50—100張之間,床均面積控制在30—35平方米之間,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于9萬元測算。
(3)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建設床位數控制在30—200張之間,床均面積控制在27—32平方米之間,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于9萬元測算。
(4)殯儀館和火化設備配套。人口規模在50萬以下的縣(區),建設規模控制在2000—7000平方米之間,每平方米建設投資按不高于0.36萬元測算。地市級和人口規模在50萬以上的縣(區),建設規模控制在7000—16000平方米之間,每平方米建設投資按不高于0.36萬元測算。新建殯儀館可配套購置火化設備,每套按100萬元標準予以支持。
(5)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公益性骨灰堂建設規模控制在3000—5000平方米之間,每平方米建設投資按不高于0.3萬元測算。
(6)精神衛生福利設施。床位數控制在500張以內,床均面積控制在50—60平方米之間,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于15萬元測算。
2.退役軍人服務設施。
(1)烈士紀念設施。按平均總投資1000萬元測算。
(2)軍人公墓。按平均總投資1500萬元測算。
(3)光榮院。床位數控制在100—200張之間,床位面積控制在30—50平方米之間,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于15萬元(含基本康復輔助器具購置)測算。
3.殘疾人服務設施。
(1)殘疾人康復設施。市級殘疾人康復設施建設規模控制在4.2萬平方米以內,每平方米建設投資按不高于0.3萬元測算。
(2)殘疾人托養設施。市級殘疾人托養設施建設規模控制在1.3萬平方米以內,每平方米建設投資按不高于0.3萬元測算。
(四)項目申報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部門結合實際需求,根據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加強本單位、本地區項目儲備,并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五)投資計劃下達方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各省資金申請報告,按建設程序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對直接下達到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省發展改革部門須在收文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年度投資計劃中的社會福利服務設施、退役軍人服務設施、殘疾人服務設施全部采取帶項目下達方式。
十八、全民健身設施補短板工程
(一)文件依據
《“十四五”時期全民健身設施補短板工程實施方案》(發改社會規〔2021〕555號)。
(二)支持范圍
1.體育公園。支持新建或改擴建占地面積不低于10萬平方米的體育公園內部的健身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健身步道、健身廣場、足球場、籃球場、排球場、網球場、羽毛球場等,以及配套的生態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公共服務設施。
2.全民健身中心(小型體育綜合體)。支持新建或改擴建能夠開展至少包含4類(含4類)以上體育運動項目,且不設固定看臺的全民健身中心(小型體育綜合體)。
3.公共體育場中標準田徑跑道和標準足球場地。支持新建公共體育場中的標準田徑跑道和標準足球場地。
4.社會足球場地。支持新建標準和非標準社會足球場地,標準場地指11人制足球場,非標準場地指7人制(8人制)、5人制足球場。
5.健身步道。支持新建不低于5公里的健走步道、不低于10公里的登山步道、不低于15公里的騎行道。
6.戶外運動公共服務設施。支持新建冰雪、水上、山地、航空、汽車摩托車等戶外運動公共服務設施,主要包括公共服務中心、山地戶外營地、航空飛行營地、汽車自駕運動營地、公共船艇碼頭等戶外運動營地,以及公共廁所、停車場、連接道路、污水處理、應急救援等配套設施。
(三)補助標準
中央預算內投資對項目原則上按照不超過核定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的80%的比例進行支持。其中,體育公園、全民健身中心(小型體育綜合體)中央預算內投資,對單個項目最高支持限額不超過2000萬元;健身步道和戶外運動公共服務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對單個項目最高支持限額不超過1000 萬元;公共體育場中標準田徑跑道和標準足球場地按照平均總投資600萬測算,每個11人制標準足球場按照平均總投資300萬元測算,其他制式足球場每塊定額支持30—50萬元。
(四)項目申報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部門結合實際需求,根據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加強本單位、本地區項目儲備,并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五)投資計劃下達方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各地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按建設程序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并抄送體育總局。對于國家已經明確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收文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國家切塊交由地方具體安排的投資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須在收文后20個工作日內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并下達投資計劃。
十九、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
托育建設
(一)文件依據
《“十四五”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實施方案》(發改社會規〔2021〕895號)。
(二)支持范圍
原則上,中央預算內投資重點布局支持市級(含區)養老托育服務體系建設。
1.公辦養老服務機構能力提升項目。
①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網絡建設項目。支持多個公辦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組網建設運營,單個機構建設(含新建、改擴建)床位不少于30張護理型床位,床均面積控制在30—40平方米之間,投資按每床位12萬元測算,不足12萬元的按實際計算。
②公辦養老服務機構(含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建設項目。一是支持公辦養老服務機構(含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護理能力改造提升。建設(含新建、改擴建)床位控制在500張以內,床均面積在42.5—50平方米之間,建設規模控制在 21250平方米以內,每張養老床位床均投資按15萬元測算,不足15萬元的按實際計算。二是支持公辦養老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改造提升。對已建成但未達到消防安全標準的公辦養老服務機構(含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進行建筑消防設施改造,配備消防器材,改造安全疏散設施、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標志等。消防安全改造提升按“4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測算,不足測算標準的按實際計算。
2.普惠養老城企聯動專項行動。通過新建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改擴建適宜的培訓療養設施、廠房、醫院、閑置校舍、辦公用房及其他設施等方式,中央預算內投資重點支持“社區、醫養、旅居、培療轉型養老”4類項目。
3.公辦托育服務能力建設項目。支持公辦托育服務機構建設,鼓勵采取公建民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運營。
4.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支持社會力量發展社區托育服務設施和綜合托育服務機構。支持公辦機構發展普惠托育服務。
(三)補助標準
1.公辦養老服務機構能力提升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原則上按照不超過床均建設投資或平均總投資的80%的比例進行補助。其中,對低于床均建設投資或平均總投資的項目,按照實際投資給予相應比例的補助;對高于床均建設投資或平均總投資的項目,超出部分投資由各地自行解決。
2.普惠養老城企聯動專項行動,采用定額補助的方式,按每張養老床位2萬元的標準支持居家社區型和醫養結合型機構建設,1萬元的標準支持旅居型機構建設。項目同時符合多種支持類型的,按照最高標準進行補助。
3.公辦托育服務能力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原則上按照不超過平均80%的比例進行補助。其中,對低于平均總投資的項目,按照實際投資給予相應比例的補助;對高于平均托位建設投資或平均總投資的項目,超出部分投資由各地自行解決。
4.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建設項目,采用定額補助的方式,按每個新增托位1萬元的標準給予支持。
(四)項目申報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商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根據《方案》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需求,做好本地區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實施方案,根據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合理確定項目儲備庫,并及時將項目儲備庫中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五)投資計劃下達方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各省資金申請報告,并按程序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對直接下達到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各省發展改革部門須在收文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對切塊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各省發展改革部門須在收文后20個工作日內落實到具體項目并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同時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中分解備案。
二十、污染治理和節能減碳
(一)文件依據
《污染治理和節能減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環資規〔2021〕655號)。
(二)支持范圍與標準
1.污水垃圾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方向
重點支持內容:重點支持各地污水處理、污水資源化利用、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城鎮醫療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等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安排標準:污水處理、污水資源化利用項目、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項目,按東、中、西和東北地區分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45%、60%、60%控制,單個項目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重大創新示范項目除外。
城鎮醫療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項目,按東、中、西和東北地區分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20%、25%、25%控制。其中,縣級地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按東、中、西和東北地區分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40%、50%、50%控制,單個項目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重大創新示范項目除外。
2.節能減碳方向
重點支持內容:重點支持電力、鋼鐵、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紡織、造紙、印染、機械等重點行業節能減碳改造,重點用能單位和園區能源梯級利用、能量系統優化等綜合能效提升,城鎮建筑、交通、照明、供熱等基礎設施節能升級改造與綜合能效提升,公共機構節能減碳,重大綠色低碳零碳負碳技術示范推廣應用,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和清潔高效利用,綠色產業示范基地等項目建設。
安排標準:節能減碳項目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控制。
3.資源節約與高效利用方向
重點支持內容:支持各地循環經濟發展、資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節約項目建設。其中:
循環經濟發展項目重點支持園區循環化改造,資源循環利用基地建設,報廢汽車、廢舊電子產品、廢舊電池、廢舊輪胎、廢塑料等城市典型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可降解塑料項目等。
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重點支持尾礦(共伴生礦)、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業副產石膏、建筑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建設;支持秸稈綜合利用及收儲運體系建設項目,以及農林剩余物為主的農業循環經濟項目。
水資源節約項目主要包括節約用水、非常規水資源利用項目建設,支持海水淡化項目建設,包括海水淡化工程,苦咸水濃鹽水利用,海水淡化關鍵材料裝備示范工程等。
安排標準: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項目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控制。其中,秸稈(農林剩余物)綜合利用項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控制。
4.突出環境污染治理方向
重點支持內容:重點支持細顆粒物和臭氧污染協同治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及重大環保技術示范等。
具體為支持臭氧未達標城市和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汾渭平原、蘇皖魯豫交接地區等重點區域城市細顆粒物和臭氧污染協同治理項目;支持通過第三方評估的園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項目;支持電力、鋼鐵、石化、化工、建材、電鍍、造紙、印染、食品等重點行業實施清潔生產技術、設備提升改造示范項目。
安排標準:突出環境污染治理項目,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控制。
(三)投資計劃申報
項目單位按有關規定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報送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2.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項目建成后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等;
3.項目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
4.申請投資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5.項目建設方案,包括項目建設必要性、選址、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工藝方案、產品方案、設備方案、工程方案等;
6.項目投資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設備表、投資估算表等;
7.項目融資方案,包括項目的融資主體、資金來源渠道和方式等;
8.相關附件,包括項目城鄉規劃、用地審批、節能審查、環評等前期手續(如需辦理)復印件,以及資金到位情況;
9.項目單位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并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作出書面承諾。
(四)審核重點
審核重點包括項目是否符合本專項規定的資金投向,主要建設條件是否落實,建設內容是否經濟可行,申報投資是否符合安排標準,是否存在重復安排投資,是否已納入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范圍,是否已經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
二十一、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
(一)文件依據
《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辦法》(發改地區規〔2017〕2136號)。
(二)文件依據
《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辦法》(發改地區規〔2017〕2136號)。
(三)支持范圍
重點支持對水環境質量改善直接相關的項目,主要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城鎮垃圾處理、河道(湖庫)水環境綜合治理和城鎮飲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進水環境治理的其他工程。具體為:支持以城鎮污水處理、提標改造、中水回用和污水管網工程,垃圾收運工程,河道(湖庫)垃圾清運工程,污染底泥清理工程,人工濕地工程,生態護岸工程,生態隔離帶,護欄工程,生態溝渠,生態步道為主要建設內容的河道(湖庫)水環境綜合治理、城鎮飲用水水源地治理和流域可持續發展工程等;鼓勵相關子項目打包推進實施,并至少打包2類子項目。目前,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將主要支持太湖、丹江口、白洋淀等流域,以及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與可持續發展試點地區。
(四)補助標準
西部地區項目按照不高于項目合理造價的60%控制,“三區三州”等特殊地區可按照項目合理造價予以全額補助。對于建設資金實際缺口較小或申請專項投資較少的項目,可按項目實際申報需求安排專項投資。
(五)項目申報
申請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新開工項目(未安排過此類型專項投資):
1.符合專項的支持方向和相關要求。
2.項目已列入相關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建設規劃儲備庫。
3.項目已列入三年滾動計劃,并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可研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
4.項目單位已建立法人責任制。
5.項目已明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
6.項目可研、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等審批(核準、備案)程序完備合規(相關環節審批時間早于計劃安排年度2年以上的,審批單位需確認審批內容是否有效;涉及用地性質變更的要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符合開工要求。
7.項目建設資金渠道已基本落實,資金到位率達到15%以上,對于實際已開工建設的項目,投資完成率不能超過50%。
8.PPP等社會投資參與的項目,專項投資權益歸屬明確,具備開工條件。
9.項目能在合理工期內完成建設,并在計劃年度完成申請投資任務。
10.項目建設規模合理,治理措施效益明顯。
11.項目未重復使用其他中央投資。
12.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續建項目(已安排專項投資):
1.項目按照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建設任務開展實施,已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基本執行完畢。
2.項目尚未完工,且仍處于合理工期內。
3.項目建設資金累計到位金額要比年度投資計劃累計下達投資額高 10%以上。
4.項目已安排補助投資尚未達到補助上限,能在計劃年度完成申報投資任務。
5.項目未使用其他中央投資。
6.項目已落實信息公開要求。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其他資料
項目單位需按程序向省級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和綜合信用承諾書。
1.資金申請報告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包含重大項目庫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申請專項投資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項目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情況、通過重大項目庫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等,并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核準批復和備案文件),以及其他材料。
2.綜合信用承諾書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承諾申報材料真實,按照年度投資計劃推進項目建設,及時準確上報進度數據和信息等。
二十二、引導社會資本盤活存量資產示范
(一)文件依據
《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 中央預算內投資示范專項管理辦法》(發改投資規〔2021〕252號)
(二)支持范圍
1.支持的重點領域。重點支持盤活存量難度大、對形成投資良性循環示范性強的交通、市政、環保、水利、倉儲物流等基礎設施補短板行業,以及新型基礎設施項目。
2.支持的重點區域。優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區域,符合“十四五”有關戰略規劃要求的項目。其他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也可申報。
3.支持的重點項目。支持采用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盤活國有存量資產,將凈回收資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資,且具有較強示范性和創新性的項目。
(三)補助標準
除項目前期工作費外,已安排過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原則上不再安排。以項目前期工作費方式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單個項目不超過 500萬元,且東、中、西和東北地區支持比例分別不超過項目前期工作費總額的 30%、40%、50%、50%;以投資補助或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以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采用資本金方式用于新項目的資金數額為基數,東、中、西和東北地區支持比例分別不超過 30%、40%、50%、50%。
1.盤活存量資產取得實質進展,使用回收資金投入的新項目已開始推進前期工作。其中,采用 REITs方式盤活的,已錄入全國基礎設施REITs試點項目庫,應已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推薦至中國證監會;采用PPP方式盤活的,項目已錄入全國PPP項目信息監測服務平臺,應已與社會資本方簽約。其他方式。要求項目已錄入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已取得實質性進展,簽署了相關合同或協議,項目在盤活方式等方面具有示范性、代表性和創新性。
2.國有存量資產要求。應為各級地方政府或部門依法持有的各類存量資產,以及中央企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依法持有的各類存量資產。如采用PPP方式盤活,存量資產不得為純政府付費項目,如涉及政府付費,政府資金來源應穩定可靠。
3.回收資金投入新項目要求。新項目應屬于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優先支持符合國家重大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要求的項目。回收資金投入新項目應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不得為收購、購置等方式。
4.其他要求。切實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申報的項目不得存在保底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變相融資的情況。項目單位及社會資本方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不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