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新增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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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陽市財政局
2022年6月
目 錄
第一部分:地方政府新增專項債券
一、基本定義…………………………………………………1
二、新增專項債券的特點……………………………………1
三、專項債券支持領域………………………………………2
四、組合融資及專項債用作資本金政策要求………………3
五、專項債券項目申報原則…………………………………4
六、專項債券負面清單………………………………………5
七、專項債券申發行工作流程………………………………6
八、評審細則(2022年標準供參考)……………………12
九、政策文件………………………………………………17
第二部分: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債券
一、基本定義………………………………………………19
二、新增一般債券特點……………………………………19
三、一般債券支持領域……………………………………20
四、申報原則………………………………………………20
五、申報流程及必備條件…………………………………21
六、政策文件………………………………………………22
第一部分 地方政府新增專項債券
一、基本定義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是指省級政府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以公益性項目產生的專項收入作為還本付息來源的政府債券。
二、新增專項債券的特點
一是融資方式合法。專項債是當前法律法規制度下地方政府融資用于有一定收益公益性項目建設最主要的合法合規方式。
二是融資成本較低。專項債融資成本低,平均發行利率約比同期國債利率上漲25個BP(1BP=0.01%),年利率約3%—4%,較一般金融機構融資成本更具有優勢。
三是融資期限較長。專項債可根據項目周期合理設置債券期限,項目期限涵蓋3、5、7、10、15、20、30年期,還可根據項目特點合理選擇還款方式。
三、專項債券支持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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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合融資及專項債用作資本金政策要求
為發揮專項債券資金撬動作用,國家鼓勵不存在隱性債務的企業法人業主單位通過“專項債券 配套融資”的方式支持項目建設。同時,允許鐵路、收費公路、水利等10個領域將專項債券用作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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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四川省財政廳實施“債券引導工程”,充分發揮專項債券投入引導、精準聚焦作用,優先安排水利、鐵路、城市更新改造、鄉村振興、綠色低碳、優勢產業園區基礎設施等領域,重點支持省市重點項目、在建項目、能夠立即開工的項目。
五、專項債券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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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項債券項目申報原則
申報的專項債項目必須是能夠產生持續穩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且融資規模要保持與項目收益相平衡。根據現有“項目儲備一批、債券發行一批、資金見效一批”動態申報發行機制,對應窗口期提早謀劃,堅持“資金跟著項目走”,優先考慮在建項目,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
七、專項債券申發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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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審細則(2022年標準供參考)
(一)評審規則
1.評審要點分為前置條件和評分要點,凡項目不符合前置條件的,即視為評審不通過(實行一票否決);如符合前置條件,則按照評分要點進行評審;每項要點設置評分標準,評審人員根據項目情況進行打分。
2.項目收益對債券本息覆蓋情況、項目收入和成本的合理性、項目用地手續既是前置條件,又是評分要點。
3.項目評審工作結束后,根據專家評審得分情況從高到低排序。各地區根據下達的新增專項債務限額,從發行備選庫中優選項目組織發行。
(二)前置條件
1.項目是否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
按照《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規定,“公益性項目” 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不符合本定義要求視為不具備發債條件,項目自身無收益,或收入為土地出讓收入50%以上的視為不具備發債條件。土地收入財政運營補貼超過50%以上的視為不具備發債條件。打捆項目中公益性項目投資額占比低于50%或發債需求超過公益性項目投資總額的視為不具備發債條件。
2.項目立項情況
無立項文件(含可研批復)視為不具備發債條件。
3.資本金落實情況
未落實資本金或資本金來源不合規,落實合規資本金但資本金比例低于《國務院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19〕26號)相關規定的視為不具備發債條件(不涉及資本金的項目不適用該標準)。
4.項目收益對債券本息覆蓋情況
無成本收益測算或債券存續期內收益覆蓋融資本息倍數低于1.2倍即視為不具備發債條件。
5.項目收益
收入的合規、合理性:收入明顯不合理合規的、收入明顯不屬于項目收入的、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作為項目收入的、收入測算明顯高于參照標準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不具備發債條件。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意見》, 涉及土地出讓收入的項目,應按照《意見》中的比例對土地收入進行計提(一是按照當年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占比逐步達到50%以上計提,若計提數小于土地出讓收入8%的,則按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8%計提;二是按照當年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占比逐步達到10%以上計提)。若未進行計提,視為不具備發債條件。
成本的合規、合理性:應列未列的成本支出、成本測算明顯低于行業標準等不合理的情形,視為不具備發債條件。
6.申報當年是否有發債需求
申報當年無發債計劃視為不具備發債條件。
7.項目前期準備
用地審批手續:未提供征地批文或用地預審(選址意見書)視為不具備發債條件(無需辦理用地手續的項目需要提相應依據)。
環境評估手續:未取得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評批復、登記、備案等手續的,或未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錄》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擅自改變環境影響評價類別的,視為不具備發債條件(無需辦理環評手續的項目需要提供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相應依據)。
8.項目開工情況
項目預計開工時間在2022年3月底后的視為不具備發債條件(2022年1月評審要求)。
9.方案編制的完備性
方案內容存在投資概算、運營成本測算、還款保障措施、風險管理措施等重大缺失的,視為不具備發債條件。
10.項目投向負面清單
列入專項債券負面清單除租賃住房建設以外的土地儲備項目、房地產相關項目、產業項目視為不具備發債條件(以主體項目建設內容為參考)。
11.事前績效評估
是否上傳項目的績效目標申報表、事前績效評估表、事前績效評估報告,未上傳的視為不具備發債條件。
(三)評分要點(總共100分,低于60分評審合格)
1.項目成熟度(10分):要求項目取得“四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扣分項:未取得“四證”的扣10分,缺一項扣2.5分。加分項:取得項目預算評審報告或合規的第三方機構出具能達到招投標條件的工程預算報告最高加5分,提供中標通知書或已開工建設證明最高加5分。
2.符合規劃(9分):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項目詳細規劃及相關行業專項規劃情況。扣分項:未附相應規劃和行業規劃(城市總規、項目詳規、行業規劃),缺一項扣3分。
3.投入成本測算(16分):①投資建設概算情況(投資內容及金額),包括項目投資建設費用明細和分年投資進度。②運營成本測算情況,包括運營成本明細(含債券付息)。扣分項:項目投資建設費用無明細構成扣4分,無分年投資進度扣4分;運營成本無明細構成扣4分,運營成本未測算債券付息的扣4分。
4.融資規模(5分):分年發債規模不能超過項目建設進度,不能存在明顯不合理。扣分項:分年發債規模超過項目建設進度或明顯不合理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5.收入測算(25分):①項目自身有收益(項目收入僅指以項目資產對應的經營性收入和資本收入,不能全部為土地出讓收入)。②收入測算表(列明收入類型、收費標準、數量等)。③要件:收入測算論證依據、總收入明細、測算說明、測算過程。扣分項:無收入測算論證依據扣10分;收入測算僅列明項目總收入未分類扣4分;無測算說明扣4分;未列明測算過程扣4分;財政運營補貼作為還本付息來源的扣3分。
6.收益與融資平衡情況(10分):項目收益能保證債券資金按時還本付息。扣分項:無資金測算平衡表扣5分,平衡表僅列總金額而無明細項扣3分,無償債計劃扣2分。
7.債券期限結構(5分):債券期限與項目收入相匹配。扣分項:債券期限與項目收入不匹配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8.資金管理(5分):項目資金(含債券資金)流入流出管理方案合理、詳細。扣分項:資金管理方案不合理或不詳細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9.項目建設運營方案(5分):項目建設運營方案完備、內容明確。扣分項:項目建設運營方案不完備或內容不明確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10.風險管理(10分):①債券還款保障措施明確、完備。②項目建設、運營與資金使用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制定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措施。扣分項:還款保障措施不明確或不完備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風險管理方案不明確或不具體,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九、政策文件
1.《財政部關于印發<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32號)
2.《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財金〔2016〕102號)
3.《財政部關于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
4.《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97號)
5.《財政部 住建部關于印發<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8〕28號)
6.《財政部關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預〔2018〕161號)
7.《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
8.《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四川銀保監局關于貫徹落實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川財債〔2019〕8號)
9.《省財政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人行成都分行 四川銀保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專項債券項目配套融資和用作項目資本金工作力度的通知》(川財債〔2020〕26號)
10.《國務院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19〕26號)
11.《財政部關于建立違規使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處理處罰機制的通知》(財預〔2021〕175號)
12.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發展改革委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全生命周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規〔2021〕6號)
第二部分 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債券
一、基本定義
地方政府一般債券是為沒有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作為還本付息資金來源的政府債券。
二、新增一般債券特點
(一)成本低。一般債券年利率約3%—4%。
(二)期限較長。一般債券期限一般為5年、10年。
(三)使用靈活。相對于新增專項債券,一般債券資金適用于沒有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后續項目調整程序簡便。
三、一般債券支持領域
新增一般債券資金依法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重點聚焦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大戰略和重點領域項目建設,重點支持鄉村振興、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治理、教育、水利、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領域。根據以往經驗,一般債券對國省重大項目支持額度較大,如2021年綿陽天府實驗室、德陽三星堆保護等項目等。
四、申報原則
申報項目應已納入預算項目庫,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基建類新建項目應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已取得發改部門立項批復(包括備案、審批、核準)、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用地規劃或選址意見書、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批復、登記、備案)等手續;采購類項目已編制部門預算或獲得政府主要領導批示并納入追加預算調整方案中。能確保債券資金到位后能盡快實現支出。已取得竣工驗收報告的已完工項目不得申報新增一般債券。
五、申報流程及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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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策文件
1.《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3號)
2.《財政部關于印發<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47號)
3.《財政部關于印發〈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7〕35號)
4.《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財金〔2016〕102號)